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確認保護對象,集中有限資源,重點保護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基礎工作之壹。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要求,“各締約國應當根據本國國情,擬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是中國履行公約締約國義務的必要舉措。《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明確規定:“國家采取鑒定、記錄、歸檔等措施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保護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務院建立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反映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和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保護名錄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壹種方式。聯合國有《保護非物質遺產公約》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包括民間文學、傳統音樂、民間舞蹈、傳統戲劇、民間藝術、傳統體育、娛樂雜技、民間藝術、民間技藝、民間醫藥、民俗風情等。
為了更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部建立了“國家+省+市+縣”四級保護體系,不僅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各省、市、自治區也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並逐步擴展到市/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十八條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反映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進行保護。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推薦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介紹,包括項目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介紹,包括傳承範圍、傳承譜系、傳承人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達到的目標以及應采取的措施、步驟和管理制度;
(四)視聽資料和其他有助於項目說明的材料。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或者建議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初評和審議。
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組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審意見進行審議,並提出審議意見。
評估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