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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運代理的定義

國際貨運代理的定義

國際貨運代理英文?貨運代理?各國對它有不同的稱呼,如清關代理、報關代理、報關代理等。在我國,名稱不統壹,但壹般都叫?貨代?,?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或者僅僅是貨運代理。雖然國際貨代行業有著深遠的歷史淵源,到目前為止,國際上還沒有公認的統壹定義,但是在壹些權威機構的工具書和壹些標準的交易條件中有壹些解釋。

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的解釋是,根據通常的理解,貨運代理代表客戶獲得運輸,他們不扮演承運人的角色。貨代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稱呼,成為海關銀行、報關代理、報關員、船務、船務代理的代表。

國際貨代協會的定義是:貨代是根據客戶的指令,為了客戶的利益而取貨的人,不是承運人。貨運代理人可以根據這些條件從事與運輸合同有關的活動,如貨物儲存、報關、驗收和收集。

《美國航運和貨運代理服務詞典》解釋說,貨運代理是準備貨運單據、安排艙位、為貨物投保和辦理海關手續以獲取費用的商業組織。有些船代也是船代,組織貨物在港口和商家、廠商的營業場所之間的集中、交付和運輸。

美國海運法1984和海運改革法1998(第三節,第17A條)對海運貨代的定義是:在美國,通過公共承運人和訂艙或其他艙位安排代表托運人將貨物送出美國的人,以及準備單據或從事這些活動的人。

我國最早給貨運代理壹個明確的定義,是外經貿部於7月1992日頒布的《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若幹規定》。該行政法規的定義是:國際貨運代理是貨主和承運人之間的中介,是受貨主或承運人委托,在授權範圍內辦理國際貨運業務的企業。1995國務院6月29日批準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條例》給出了明確的定義:國際貨運代理是指接受進出口收發貨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從上面的定義和解釋可以看出,貨代的定義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廣義的形式(如中國),即貨運代理人不僅作為代理人出現,也作為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出現。另壹類是嚴格定義的形式(如美國),即貨代只以代理的身份出現,美國嚴格限制貨代的職位,這符合美國特有的NVOCC制度。

在實踐中,貨運代理人越來越多地承擔承運人的責任,也就是說,他們作為更多的合同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安排屬於托運人或發貨人的貨物的運輸。國際貨運代理大多擁有自己的運輸工具從事貨運代理業務,包括簽發多式聯運提單,甚至開展物流業務。這時候貨代就有了承運人的性質。特別是當貨運代理人履行多式聯運合同時,作為貨運代理人的標準貿易條件不再適用。他的合同義務受到他簽發的多式聯運提單條款的限制。此時,貨代已經成為無船承運人,將承擔作為無船承運多式聯運經營人運輸貨物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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