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後超過30畝或50畝地算地主。
地主壹般是指擁有大量土地、掌握生產資料並剝削其他農民的人,對於地主的界定主要是基於對土地的占有、使用和經營方式,以及對其他農民的剝削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
地主制經濟以中國封建社會最為典型。中國的封建地主對自有土地采取多種經營形式:有的是由自己經營,采取剝削僮奴或剝削雇工的形式;而主要的是將土地分與他人經營,采取以地租剝削依附農或佃農的形式。
依附農在歷代有私屬徒、部曲、佃仆等類型;佃農在歷代有佃客、莊戶、田客、佃戶等別稱。唐宋以後,分租給佃農的形式逐漸排斥和代替依附農形式,成為地主制經營中的典型形式。
地主產生意義:
西方社會,自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現代化起,人的發展逐漸轉移到第二、三產業領域,人與土地的關系,就漸漸緩和下來。於是他們的企業家和地主便將資本主義經營方式用到經營土地上,變成了現代化的農業企業。消滅了地主也消滅了農民。
可是在不發達和發展中的國家和地區,由於科學技術滯後,生產效率偏低,而人又大量增添,依賴土地生活者日益變成嚴重問題。於是民國初年,有識之士,開始往城市工商業轉移,但是由於民國時期國無寧日,連年戰亂,社會不穩,工商業者首當其沖,於是資本家又將部分資本轉往鄉村,購買土地,以求安定生活。此其中國工商業難以發達,而地主不減原因之壹。
中國傳統文化觀念,是落葉歸根,凡在外做官經商者未到老時便到鄉下購置地產,壹旦老了便告老還鄉,或者出了問題就退往鄉下壹蹲,這就叫狡兔有三穴。此又是中國鄉村雖然落後,但人們還是希望定居鄉村。因此又是地主難以減少原因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