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易交付:動產早就為受讓人占有,出讓人與受讓人確認動產已交付。簡易交付可以簡化程序,減少交易費用和風險。
2、指示交付,在動產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條件下,出讓人與買受人約定,由第三人直接將動產交給買受人。為了便捷交易、減少風險和費用。
3、占有改定,動產交易中雙方約定,該動產所有權移轉給受讓人,但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占有改定實際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結果:當出讓人出賣動產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又同時將該動產出租、出借給出讓人時,占有改定可以滿足買受人和出讓人的各自需要。
觀念交付與動產物權變動
觀念交付對於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與交付的效力相適應。交付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實際上是指物權變動公示的效力。
動產物權的公示,在世界各國規定是壹致的,即動產物權以占有(靜態)和占有的移轉即交付(動態)為公示方法。但對物權公示的效力,由於法律傳統等方面的差異,各國立法認識不同,主要有兩種:即公示對抗要件與公示成立要件。
與此相適應,交付對物權變動的效力也有兩種,即對抗力與形成力。因此,對於物權變動,觀念交付也具有形成力或者對抗力:在公示要件主義立法中,觀念交付具有形成力;在公示對抗主義立法中,觀念交付具有對抗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二條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第五百壹十壹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