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女登梯:唐代李全交所設酷刑之壹。 唐 張鷟 《朝野僉載》卷二:“盬察禦史 李全 交素以羅織酷虐為業,臺中號為‘人頭羅剎’……兩手捧枷,累磚於上,號為仙人獻果;立高木之上,枷柄向後拗之,名玉女登梯。”
古代刑具,令人聞之森冷,望而生畏,甚至被視為不祥之物。不知是命運使然抑或壹念之差,我與這不討人喜歡又毫無魅力可言的東西糾纏了幾十年,作為傳統法律文化的劣性遺產,古代刑具的收藏、研究與整理非常冷僻寂寞。在冷遇和不理解中起步,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自己心中的夢想,讓人們通過古代刑具的實物來了解人類社會是如何從野蠻走向文明的。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史前階段直至清末數千年間形成的歷史產物,有精華也有糟粕,也含有許多消極因素。但大多都又側重於重大的歷史事件或重要的歷史人物。對那些目前尚未引起充分註意的部分,如法律思想史、古代刑具史等也應適當予以關註。
中國古代刑具始自遠古,直抵近代,雖然在歷史進程中常有壹些罪惡作為副產品相伴而生,但其剝奪、懲罰、改造、威懾等功能誰也無法否認。在儒學“禮治”、“崇德”柔情面紗的影響下,古代刑具被視為血腥與殘暴的化身,甚至被歸之為傳統法律文化的劣性遺產,令人不屑壹顧聲名狼藉。
殊不知,中國古代刑具伴隨著“法”從遙遠的曠占鴻蒙直到1949年揭開古國歷史嶄新的壹頁,這之前都深深影響著整個中國法制思想觀念。
以黃土高原的黃土地和黃河流域的莽原為搖籃的中華民族,在上古時期創造出“灋”字,去追求公平和效率原則,去尋找壹種約束機制。“灋”字是我國上古時的“法”字,由三部分組成:
首先是“氵”(水),水的含義最初不是象征性的,而純粹是功能性的,是把犯罪者置於水中隨流漂去,這在當時是無異於死刑的嚴酷懲罰,水在這裏體現刑具的功能;
其次是“廌”,據傳是個貌似牛、羊、鹿、熊的獨角獸,“廌”,以犀利的像刑具壹樣強有力的獨角將不平者“觸而去之”;
再次是“去”,古文的去字由兩部分組成,前者為矢,後者為弓,弓矢是原始人重要的生產工具和武器,將罪大者經神明的廌裁判明白後,用弓矢刑具射殺,剝奪其生命。
上古的先民們是從功能或用途上去理解法、認識法,給法下定義或概念的,並未把法當作判斷是非善惡的原則或標準,法並非是形而上,而是形而下的東西。也就是說,法是“器”而不是“道”,是刑具或刑罰。
外國
古羅馬朝廷的刑具有十字架、扯皮鐵鏈等。
十字架是將受刑者固定在十字架上,再用五個大型鐵釘釘如受刑者的喉頸部、手腕部、腳腕部,使受刑者大動脈血液流幹而死。
扯皮鐵鏈則是在鞭打囚犯的同時扯下囚犯的大塊皮肉,極為殘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