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日耳曼語為歷史淵源。英美法系的核心——英國法,是在相對純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魯-撒克遜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法官在法律的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判例法是法官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逐漸創造出來的,法官的判決本身就具有立法意義。英美法系被稱為“法官造法”。
4.歸納法是主要的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師在適用法律時,可以對大量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原則進行抽象、概括和比較,然後最不恰當地運用到具體案件中。
5、沒有嚴格劃分公法和私法。1,美國法律的特點:
第壹,判例法是主要表現形式。在案件實踐中實行“遵循先例”的原則,在審判方式上采用歸納推理,強調程序的重要性。
第二,法律體系復雜。聯邦和州有自己的法律體系,美國有獨立的立法機構和司法體系。
第三,封建因素教得不夠。這是因為北美沒有封建制度,引入英國法時沒有采用明顯的封建因素。
第四,有強烈的種族歧視。
2.美國法律的歷史地位。
美國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國法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具有美國特色的法律體系,適合美國國情,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體現在:(1)美國創造了對憲法產生深遠影響的近代憲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壹部成文的資產階級憲法,奠定了資產階級憲法的基本格局,對近代的憲政實踐產生了深遠影響。(2)創造了立法與司法雙軌制,這壹制度及其運行為協調中央與地方關系提供了經驗。(3)美國刑法率先創立緩刑制度,將教育理念和人道主義理念引入刑法改革。(4)反壟斷法律體系初步建立。
美國法在繼承普通法和確立這壹法律的過程中表現出強烈的批判和創新精神。當然,美國法律也包含壹些負面的內容,比如反勞工立法、種族歧視立法等壹些反民主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