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是指企業有從事對外貿易(進出口)的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註冊企業的相關領域內,這些企業對合法產品有進出口經營權。出口方面,2008年下半年中國外貿形勢不好,國家在10月和11月兩個月內已兩次調高出口退稅率來刺激外貿企業出口。
企業商品,產品和服務流通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經濟組織.它可以是自己生產的,也可以是通過收購別人的產品來實現.為了保護本國經濟發展或民族工業,壹般的國家都會制定壹系列的政策法律加以鼓勵或約束外貿行為,壹個企業要從事外貿業務,就必須得到相關國家的行政許可,即取得進口出口權,否則就是非法交易。
從事外貿的企業審批往往比較復雜,要通過海關、商檢、銀行、保險、商會、政府主管部門來實現,同時企業的從事的活動還要符合WTO的相關規定和國際慣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規範出口退(免)稅申報、審核程序的通知,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要特別註意申報程序,註意時間觀念,以免造成損失。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應註意四個時限規定:
壹、“30天”
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後,應及時向供貨企業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屬於防偽稅稅控增值稅發票,必須在開票之日起30天內辦理認證手續。
二、取消“90天”
自2012年7月1日起,外貿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手續,生產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免抵退稅申報期內辦理免抵稅單證收齊申報手續。
三、“180天”
出口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
四、“3個月”
若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後,可延期3個月申報。 根據《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二)款規定,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因此,外貿商業企業收到的出口退稅款不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