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本合同的收匯方式。
2、檢驗,並得到檢驗報告。
3.制作基礎文件和文檔。
4.商品檢驗。
5.租船訂倉庫。
6.安排拖櫃。
7.委托報關。
8.獲取運輸文件。
9.準備其他文件。
10,付款交單
11,工商註冊。
12,文件歸檔。
2.外貿出口是指壹些國家從本國的政治、軍事和經濟利益出發,通過國家法令和行政措施來管理和控制本國的出口貿易。與內貿相比,更強調“單”,即運輸單據,如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其中,海運提單是貨權憑證,從某種意義上說,提單既是貨物又是貨幣,這是由國際貿易政策、運輸和貨幣的特殊性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九條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制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進行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驗放手續。
第十條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工程承包或者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壹條國家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可以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進出口業務只能由授權企業經營;但國家允許部分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未經授權的企業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和授權經營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