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來源是“資金運用”的對稱性。指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從壹定渠道獲得或形成的自有資金來源。如工業企業和國家撥付的資金、銀行貸款、應付購貨款、專項資金等。為了反映和監督各種資金來源的增加、減少、變動和余額,應設置壹系列來源賬戶,將某壹日期的來源賬戶余額按規定項目計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金來源。在實際工作中,資金的來源有時被稱為“債務”。分為自有資金、吸收資金、專項資金三類。自有資金包括國家財政投入的資金(國家資金)和企業內部形成的資金(企業資金)。吸收資金又稱“借入資金”,主要包括企業向國家銀行的貸款和結算時未支付的應付賬款。專項資金是指除營運資金以外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資金。
專項資金來源有的是企業按規定自行提取,有的是國家財政或上級部門撥付。不同所有制和經營性質的企業,資金來源和構成不同。自有資金是“借入資金”的對稱。企業為生產經營活動經常持有的,可以自行處置而無需償還的資金。西部民營企業的自有資金主要來源於股東的投資和企業的未分配利潤。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自有資金主要是國家財政撥款和企業內部積累。此外,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結算時間等客觀原因,產生的應付稅款、應付利潤、預提費用等固定負債也作為公司自有流動資金參與周轉。集體企業的自有資金主要是股份、公積金、公益金和其他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