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2.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個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宗教的自由。同壹個宗教,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過去不信教的現在有信教的自由,過去有信教但現在沒有的自由。
3.信教群眾在活動場所的正常宗教生活,自願布施、聶鐵,按照宗教習慣進行的供奉儀式和奉獻,以及在自己家中的修行、誦經、祈禱和齋戒,都受國家法律保護。
4.中國各宗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奉行獨立自主、自辦教會、自主自養、自傳的原則。
擴展數據: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
1.中國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最大限度地團結廣大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
2.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對宗教的基本政策。國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不得幹涉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得強迫他人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不信仰宗教或者信仰其他宗教的公民,不得利用宗教幹涉公民的合法權益。
2.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國家對所有宗教壹視同仁,壹視同仁,不以行政權力發展或取締某壹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在法律上享有超越其他宗教的特殊地位。國家依法管理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但不幹涉宗教內部事務。
3、堅持獨立性原則。
根據憲法和法律,中國政府支持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自主管理宗教事務。
4.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就是引導信教公民熱愛祖國和人民,維護祖國統壹,維護中華民族大團結,服從和服務於國家最高利益和中華民族整體利益。
就是要引導宗教界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宗教中國化方向,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努力把宗教教義教規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為壹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國家依法管理。
百度百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