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法院調解的流程如下
1.先去法院提起訴訟,然後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但如果壹方不同意調解,只能通過判決結案;
3,有的法院有訴前調解程序,去法院立案,有專門法官負責,提交書面程序受理,不用交訴訟費。但如果訴前調解失敗,則轉入訴訟程序。
二、民事調解程序包括哪些內容?
民事調解程序如下:
(壹)受理爭議:
1,當事人請求及時調解糾紛;
2、發現糾紛應主動接受及時調解;
(2)調查分析:受理爭議時,要迅速查明爭議的原因和焦點,及時認定爭議的性質和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3)調解: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引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建議。
三、如何確定民事訴訟管轄法院?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2.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