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察制度的建立,在壹定程度上有利於監督官員規範施政,防止官員腐敗。
2.專制制度的本質決定了監察制度的實際效力必然是有限的。
3.監察官不代表社會履行職責,只是皇帝的耳目和工具。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是監督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統壹(當然這裏指的是封建法制),參與和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判活動(在古代,司法是從屬於行政的,所以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義的),這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和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在中國傳統的政治體制中,要想有效地實施政治權力,就需要有壹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較高的政治權力來監督政治權力的執行者。為了保證監察機關工作的有效性,賦予監察官員以高權重的監察職位,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又壹顯著特點。
這樣的特點使古代監察處於非常有利的地位,使監察的運行能夠獨立於行政,對行政的監督得到有效發揮。
擴展數據
當代啟蒙運動
不可否認,中國現行檢察機關的性質繼承了很多傳統的東西,但中國真正的檢察機關是引進西方國家法律制度的結果。雖然古今中外,不同的國家和政權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在目的和手段上可能有所不同,但在清官和監督官員方面是相同的。
古代皇權監察制度與現代檢察制度在功能上的相似性,使得在檢察改革中借鑒古代皇權監察制度的壹些合理內核無疑是必要的。
在中國古代,皇權監察依附於皇權,官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充分的身份保障。在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的基本出發點是維護以皇權為核心的封建統治。監國只是皇帝的耳目,只對皇帝負責。因此,監察制度的作用是隨著皇帝的覺悟和昏迷而轉移的。
壹般來說,在皇帝英明、重視法治的條件下,監督作用往往能得到很好的發揮,對抑制官員受賄枉法、明確官員治理、行使監管職能、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有壹定的積極作用。
百度百科-中國古代監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