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些單位提前限制婚假的使用,比如規定婚假自領取結婚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請問單位的這個規定合理嗎?答:婚假是勞動和社會保障法中的明文規定,但制定起來比較簡單,只規定了基本婚假幾天,晚婚假幾天,其具體執行沒有法定節假日等其他規定詳細。現在很多單位都有規定,婚假必須在領結婚證之日起幾天內用完。這是因為在實踐中,很多結婚十幾年的老員工突然要求婚假,拿出國家法律法規來強迫企業同意。還有壹些員工在換單位後向新單位請婚假,新單位沒有辦法核實該員工在老單位是否享受過婚假...這些都造成了人力資源管理的混亂。所以現代單位為了彌補這個漏洞,在規章制度中制定了婚假期限的限制。從員工的角度來說,婚假是給已婚員工的壹種假期,相當於法律賦予的權利。壹些員工認為企業這樣做剝奪了員工休假的權利,導致糾紛增多。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哪壹種應該是對的?人力資源專家認為,企業在自己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婚假期限是完全合理的,但期限要合理,程序要合法!首先,限制婚假的使用完全符合設立婚假的目的。所謂婚假,就是企業給員工壹定時間的休假,讓員工自己安排婚姻相關事宜。法律上的結婚就是領結婚證。因為現在領結婚證越來越方便,國家考慮到我們國家的傳統——婚禮和新婚蜜月,設立了婚假。無論如何,婚假是和“新”字緊密相連的。如果妳結婚很久了,妳也談不到其他關於婚姻的事情,那就很難說目的是為了結婚。其次,限制婚假的使用並不違反我國關於婚假的規定。企業規定婚假必須在幾個月內使用。像有些人認為的那樣,他們並沒有剝奪自己的權利,他們的權利依然存在。比如國家規定5月1日、11日有法定節假日,但員工必須在5月、10月的前三天使用這些節假日。不能說他們可以暫時不用,等以後積累了再用,這是法律不允許的。這也是剝奪權利嗎?顯然不是。當然,法定節假日放假要和節假日緊密配合使用。同理,婚假的使用也必然與婚假的使用密切相關,只是法定節假日相對明確幾天,婚假期限的概念比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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