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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目的

1,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以現代產權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為基礎的,但我國國有企業產權改革遠遠滯後於其他改革,政府機構改革滯後於國有企業改革,造成國有資本“人格主體虛無”,國有企業長期存在“出資人缺位”現象,政府與企業、政府與資本的具體管理, 導致“五龍治水”還是“五龍治水”企業內部經營機制沒有根本改變,激勵約束機制尚未建立和完善。 壹方面容易束縛企業的手腳,另壹方面導致失控,“內部人控制”甚至“個人決策”難以避免。國企的壹些問題與此不無關系。

2.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治理的發展方向應該是貨幣資本治理和人才資本治理相結合的多邊治理結構。正是由於傳統觀念和習慣勢力的影響,在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中,無論是企業與政府機構、國有投資者的關系,還是母子公司體制中的母子公司關系,都要按照股權大小來構建權責關系和層層委托代理的契約關系,但仍然遵循著行政隸屬和上下級關系。即形成了“丈母娘”、“老子公司”、“兒子公司”、“孫子公司”等封建色彩濃厚的等級制度,難以避免管理中“發號施令”、“越權”現象的發生,法制和市場體系的不完善也進壹步加劇了負面效應。這是現代企業制度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必須打破的過時觀念。

3.公司治理的建立是企業權利與責任關系的重新配置,是企業管理模式和經營機制的根本性變革,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國有企業的壹次制度創新和管理革命。而我國很多企業根據上級要求建立了“三會壹層”(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不僅與“老會”(即黨委、職代會、工會)的關系沒有完全理順,新“三會壹層”的責權利也沒有明確界定,制衡機制也不完善。甚至董事會和監事會壹年開壹次會,也差不多。在人事安排上,有很多種,比如黨委書記和董事長,董事長和總經理,上級領導和董事長等。很多兼職董事和外部獨立董事不到位,作用極其有限。內部董事和經理重疊,特別是在具體人的安排上,平衡關系和照顧“老同誌”的情況經常發生。在幹部任用上,仍然沿用傳統方式,市場化配置和競爭機制剛剛起步。這些都是在公司治理結構上有待規範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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