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查:是指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產生的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的記錄和文件的檢查,或對資產的實物檢查。該程序適用於所有審計階段。
檢查程序是方向性的。例如,在提取時,審計人員不僅要從存貨到會計實務中的存貨盤點記錄中核對存貨,還要從存貨盤點記錄中核對存貨,而不僅僅是進行單向抽查。
2.觀察:指審核員對相關人員所從事的活動或程序的檢查。說白了就是盯著看,看被審計單位做了什麽,怎麽做的。而觀察程序獲取的是時點證據,被觀察人的行為可能會受到觀察的影響,因此僅僅實施的觀察程序往往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詢問:是指審計人員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從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處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並對回答進行評價的過程。詢問程序適用於整個審計過程,對執行該程序的審計人員的溝通和表達能力要求很高。
4.確認:是指審計人員直接從第三方獲得書面答復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是紙質、電子或其他媒介的形式。確認程序適用於以下情況:針對與特定賬戶及其項目的余額相關的識別;被審計單位與第三方之間的協議和交易條款存在錯報風險;獲取不存在特定條件的審計證據。
5.重新計算:指審計人員檢查記錄或文件中數據計算的準確性。有時審計人員不能完全信任被審計單位的計算結果,需要親自重新計算。重新計算可以手動或電子方式完成。
6.重新執行:指審計師獨立執行原本屬於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壹部分的程序或控制。再執行程序主要用於控制測試。
7.分析程序:是指審計師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據之間、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聯系,對財務信息做出的評價。這個程序有點類似於財務分析,通過分析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指標或非財務信息是否合理來推斷是否存在錯報風險。
審計過程分為幾個階段。
1,接受業務委托階段:了解和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可審計性;決定是否考慮接受委托;就業務協議的條款達成壹致;簽署審計協議等。
2.計劃審計階段:本次審計開始時的初始業務活動、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計劃審計不是壹項獨立的審計業務,而是壹個持續的、不斷修正的過程,它貫穿於審計活動的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