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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社會救助有哪些方面?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受害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多種救助形式,進壹步擴大和保障了老年人的社會救助範圍。

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組織對遭受自然災害、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為維持其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而采取的各種物質或者精神幫助措施。老年人社會救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最低生活保障。國家主要通過覆蓋城鄉的最低生活保障,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進行生活救助。各地落實中央文件精神,及時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老年人納入保障範圍,基本實現了全部參保。考慮貧困老年人在醫療、保健、護理等方面的特殊需求,對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采取“分類投保”的政策,給予重點照顧。

對貧困者的支持。國家對老年人、殘疾人等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貧困人口給予供養。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提供疾病治療和辦理喪葬事宜。貧困人口供養標準由省(區)級人民政府確定。

醫療救助。國家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醫療救助采取以下形式: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的受助人員個人繳費給予補貼;對受助人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基本醫療費用,給予補助。醫療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狀況確定。

住房援助。國家對符合規定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養的貧困人口提供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過公租房分配、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住房困難和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房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臨時助理人員。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家庭成員突發疾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必要費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難家庭,給予臨時救助。《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對流浪、乞討、被遺棄等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做出了特殊規定。

法律依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條國家逐步推行長期護理,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長期生活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壹條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醫療、住房或者其他幫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確實無贍養、扶養能力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贍養或者扶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流浪乞討、被遺棄的老年人提供救助。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改造危舊房時,應當優先考慮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政府為80歲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建立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扶助制度。

在農村地區,部分土地、森林、水面、海灘等。,非集體承包的,可作為養老基數,收益可用於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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