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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管理:代建制是壹種好模式(1)

隨著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逐步建立、政府機構改革和政府職能的進壹步轉變,如何改革政府投資管理模式成為各級政府關註的焦點。2004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決定明確規定,“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改進代建實施方式,加快推進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交通工程項目屬於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是典型的政府投資項目。結合交通行業發展的需要,提出了在交通工程中嘗試代建制模式的建議。

交通工程管理的傳統模式及其隱憂

以專門機構為建設單位。我國國省幹線項目主要由省交通廳規劃,委托各市公路管理部門承擔建設任務,而普通農村公路項目壹般由各市縣公路管理部門承擔。建設單位根據政府和省交通廳的規劃,負責編制和提出項目可行性報告,並負責項目前期搬遷和建設過程管理。建成後將移交給各級公路管理部門。

以政府直屬公司為施工單位。隨著建設工程領域市場競爭機制和投融資體制的引入,許多政府部門都成立了直屬的建設項目管理公司,如交通局下屬的交通廳、交通產業集團等,有時還承擔交通建設任務。

以專業工程指揮部為施工單位。投資大、周期長、設計環節多的大型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如高速公路、運河改線、城市高架工程等。,壹般要求有壹定行政級別的領導牽頭,以省級市委、省市政府領導為指揮部領導,成立高智、運河指等臨時機構為項目法人單位。這種方法壹般在商業項目中實現。

上述模式為交通建設做出了應有的歷史貢獻,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具有壹定的優勢,但也存在壹定的劣勢,主要包括:管理者缺乏投資控制的動力。由於體制原因,機構在項目實施中不能承擔任何投資風險,不能真正有效地控制投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反而容易造成壹些違規行為。

機構重復設置,管理水平較低。總部等模式通過借調人員、社會招聘等方式為項目組建團隊,磨合期長,項目完成後解散,沒有項目管理的後評估。而且造成了社會資源的重復配置,浪費了人力、物力和財力,引發了許多管理問題。

政府的監控很薄弱。交通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組織實施管理和建設監理同在壹處。交通廳和交通局不僅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還行使建築市場監管的職責,運動員和裁判員兩者合壹。無法保證規則制定的公平性和執行的透明性。

項目法人主體不存在。事業單位、總部等單位代表業主實施項目,其性質仍然是事業單位。政府項目法人機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項目法人缺位。

近年來,在市場經濟和體制改革的沖擊下,交通建設市場參與者的格局和形式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建設管理模式改革的時機和條件已經具備:

壹是部分業主(代理業主)機構建立健全,管理者數量眾多,管理的深度和廣度有所加深和增加。

二是工程監理制度實施面比較窄。工程監理的職能從最初的“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關系協調”發展到“質量管理、安全管理”。

第三是建築企業的成長。

四是設計院、咨詢公司、監理公司等中介服務結構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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