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財務費用××××
貸:應付票據××××
如果利息金額不大,是否計提不會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可以在歸還票據本金和支付利息時壹次性計入財務費用。
65438 2005年2月20日,某企業貼現壹張票面金額為200萬元、利率為2.16%的有息銀行承兌匯票。該票據簽發日期為10,21,2005年,規定期限為90天,開戶銀行貼現利率為2.475%。企業賬戶顯示實際折扣1995852.72元。審計後的會計憑證附件中沒有銀行出具的相關原始憑證。該企業2005年2月20日+65438的會計分錄為:
借方:銀行存款1995852.72
財務費用4147.28
貸:應收票據2000000。
通過對應收票據的測試,審計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做了這樣的記錄:經查,某企業於2005年l2持有壹張有息應收票據,該票據為銀行承兌匯票。該票據的出票日期為2005年6月65438日+10月265438日+0日,票據期限為90天。經計算,該票據的到期日應為2006年6月65438+10月19,企業將於2005年2月20日在銀行貼現該票據。截至貼現日,企業已持有該票據60天,貼現期限為30天。
票據貼現的審核計算是:
①到期值= 2000000+2000000×2.16%×90/360 = 2010800(元)
②貼現利息= 2010800×2.475%×30/360 = 4147.28(元)
③實際折扣= 2010800-4147.28 = 2006652.72元。
這壹計算結果與企業賬面記錄大相徑庭。由於企業在會計期末未從有息應收票據中提取利息,審計認為上壹年度正確的會計分錄應為:
借方:銀行存款2006652.72
貸:應收票據2000000。
財務費用6652.72
《企業會計制度》第18條第二款規定:“有利息的應收款項,按照本金(或面值)和確定的利率計算的金額,增加其期末賬面余額,確認為利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2005年6月31日和6月35438+01日,企業應提取“應收票據”的利息並入賬。
2005年6月5438+10月31的條目應該是
借方:應收票據1200(200000×2.16%×10/360)
貸款:財務費用1200。
165438+2005年10月30日的條目應該是
借方:3600應收票據(2000000× 2.16 %× 30/360)
貸:財務費用3600。
在2005年2月20日+65438貼現時,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2006652.72
貸:應收票據2004800
財務費用1852.72
這筆交易本應減少企業去年財務費用6,652.72元,但企業錯記為借方465,438+047.28元,多記65,438+00800元(6652.72+465,438+047.28),正好是這筆交易發出日至2005年6月的金額。
審計組與銀行核對賬目,銀行提供的賬單顯示該企業2005年2月20日的收入為2,006,652.72元,沒有發現65,438+0,995,852.72元的記錄。銀行提供的貼現憑證顯示,該企業貼現為2006652.72元。相反,某企業主管票據貼現業務的會計無法提供該企業2003年2月憑證中1995852.72元貼現的會計依據。通過進壹步取證,證明主管票據貼現業務的會計通過無原始憑證做賬、更改調整“銀行對賬單”等方式侵吞票據貼現利息。據此,審計建議企業調整相關會計科目,並進壹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由於財務費用已作為期間費用從上年利潤總額中扣除,本年不能再調整“財務費用”科目,只能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調整。
2006年的調整分錄應為:
借方:其他應收款-會計××108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800
收到會計的報銷後
借方:現金或銀行存款10800
貸款:其他應收款-會計××10800
同時增加利潤(企業執行的所得稅稅率為33%)繳納的所得稅為3564元(10800×33%),分錄為:
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3564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564
根據企業利潤分配程序,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按凈利潤的5%提取公益金。待補充的法定盈余公積723.6元[(10800-3564)×10%],待補充的公益金361.8元[(10800-35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