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朋友的邀請下,賈去壹家賭場賭博。賭場因為被舉報被查封,賈等壹批賭客都受到了行政處罰。我以為這是結束了。結果這壹年,賈突然在家裏被抓,理由是涉嫌開設賭場。到案後,賈才知道,原來與去年參與賭博的賭場有關。到案的罪犯中,有人指控賈負責賭場抽水,是開賭場的* * *犯。警方根據線索,將賈抓獲,經檢察院批準逮捕,歷時數月。律師接受委托後,立即趕到看守所會見並聽取了A某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同時第壹時間前往檢察院閱卷,發現A某參與犯罪的證據極其微弱。根據律師的建議,檢察院對案件中涉及A的部分也非常關註,兩次將案件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但事實勝於壹切。經過兩次補充證據,A涉嫌犯罪的證據仍然不足。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律師兩次向檢察院提交了A無罪的辯護意見,並積極與檢察院溝通。最終,檢察院采納了律師的法律意見,因證據不足,決定對A不起訴。做出決定的當天,A被釋放,他和家人都無比激動和感激。此案也凸顯了法律的公平正義。法律不會放錯罪犯,也不會冤枉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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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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