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直接影響受害者的身體,給受害者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在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壹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壹.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其他方式對家庭成員進行身體、精神和性方面的傷害和破壞的行為。
以下是國際社會對家庭暴力概念的壹個比較寬泛的定義:
1.身體虐待:推、扔、踢、打、扇耳光、抓、咬、扭四肢,甚至用刀子、武器和槍攻擊受害者。
2.言語虐待:試圖用言語和語氣控制或傷害另壹個人。比如:大喊大叫,冷嘲熱諷,威脅要殺死對方或孩子,威脅使用暴力,罵對方愚蠢,侮辱,誣告。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禁止對方使用電話和有錢,強迫對方詢問行蹤,詢問孩子是誰,錢是怎麽花的。阻止對方探親,嘲諷侮辱朋友,吸毒酗酒,誣告對方有外遇,極度嫉妒,無法保住工作,禁止對方上學或工作,盯梢,監視,用謊言操縱人,批評對方的外表,指責,冷漠。
4.性虐待:強迫對方發生性行為,強迫對方看色情電影或圖片,拒絕使用避孕套等。
雖然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沒有如此嚴格的定義,但最新的司法解釋也對家庭暴力進行了規定: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心方面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
二、實施家庭暴力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之壹,受害人可以要求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實施家庭暴力,但不構成犯罪的,可處15日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將構成刑法中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名。
擴展數據:
家庭暴力的責任
根據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通過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家庭暴力是壹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之壹,受害人可以要求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實施家庭暴力,但不構成犯罪的,最高可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名。其中,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往往通過打罵、捆綁、凍餓、強迫過度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對與*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身心摧殘和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當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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