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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正確處理法律和人情?

在中國歷史上,人情曾經是中國倫理中人際交往和社會交換的壹種特殊形式。它是從中國家庭倫理精神中衍生出來的壹種人際關系結構和倫理精神,既具有深刻的民族性,又具有壹定的普遍性。正如於榮根所說,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人情”有時指的是私事。這時候說“人情大於王法”就是貶義了;但在正義、國法、人情的壹系列關系中,人情主要是指人的感情、人心,是人的相應概念。在這種情況下,說“法律服從人情”,又是壹種恭維。【1】在當代社會,人情是壹個應用廣泛而又復雜的概念,可以指人與人之間的感情、友誼,以及社會生活中的“面子”和“尊嚴”。

我們以法論人情,對人情的理解不能脫離歷史和傳統。“人情”意義上的人情,起初只是壹種外遇,以壹個個體為中心,隨著親人、朋友、熟人觸及範圍的擴大而逐漸變薄。這是中國古代“愛窮”倫理思想的心理基礎,所以這種意義上的人情必然具有個體性和主體性的特征。但是,當每壹個從個體出發的“情事”都能在特定範圍內共存,並能相互理解和尊重,也就是說,當每壹個個體都能像關心自己的情事壹樣“關心別人的“情事”時,此時的人情指的就是“人性”或“普遍人性”,具有壹定範圍的公共性或普遍性。這個意義上的人情,也可以理解為“情理”、“民情”、“民情”或“民意”。這就是本文所說的“人情”。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會與特定身份、職位的人建立人際關系網絡,使得與經濟、政治、權力交織在壹起的人際關系更加復雜。在訴訟實踐中,仍有許多因權力關系或人情關系而影響法官公正裁判的“人情案”和“關系案”。這種人情就不在本文討論了,因為此時“人情”已經有了超越精神的政治經濟交換價值,不再是純粹倫理意義上的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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