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法治。
作為先秦時期最重視法律作用的學派,法家認為法律可以決定名分,防止紛爭。法律還可以禁止邪惡的人和反叛者犯罪,讓人們投身於農業和戰爭,使強兵富裕起來。所以法家強調嚴格實行法治,做到“不要親昵,不要極端高尚,脫離法律。”
2.法律是公開的。
法家主張用來治理國家的法律必須對人民開放,力求家喻戶曉;另壹方面,“法教”使官民都懂法律,懂法律的人擔任法官,把法律教給其他官民。教育的內容也以法令為基礎。
3.對輕罪的重罰。
商鞅認為,如果對輕罪適用重刑,那麽輕罪就不會發生,沒有輕罪就沒有重罪。這種觀點也被稱為“懲罰對懲罰”。商鞅的觀點受到法家的推崇,後來的法家采納了重刑主義。
在社會動蕩的戰國時期,法家的“法治”思想非常適合當時社會的需要。所謂“以重典治亂世”,使得法家逐漸成為戰國時期最主流的思想。
戰國時期,很多都是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比如罪刑法定原則,公布法律原則。其實在這些政治改革的過程中,我個人認為是人治的合法化。從改革者的角度來看,都是得到了最高統治者的支持,最後隨著最高統治者的更叠而停止。
以商鞅變法為例,秦孝公的權力是他變法的動力,秦孝公之死是他變法停止的原因。所以個人在這裏壹直扮演著太多的角色,這與法治更根本的指導思想不符。但是,法制是壹個逐步發展的過程,是深入人心的。有了法律形式,至少是壹個很大的進步。
正如清末洋務派所主張的,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從這些進行政治改革的國家來看,他們確實達到了富民強兵的目的,發展了封建經濟,獲得了亂世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條件,為國家統壹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