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監督過程中,各檢察機關要始終把“四個務必”貫穿於檢察工作之中。什麽是“四個必須”,即以下幾點:
第壹,檢察權必須嚴格依法行使。任何公權力都是有邊界的,檢察權作為壹種法律監督權,也是壹種有限的權力。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是法律特別授權的,其手段、方式和程序由法律規定。因此,檢察權的行使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為依據,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行使,防止檢察權的濫用。
第二,檢察權必須受到監督和制約。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任何公權力的行使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私人權利,所以必須受到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和制約。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行使檢察權時應加強自身監督,在此基礎上才能正確行使檢察權。因此,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權時,必須自覺接受人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媒體的監督,始終堅持依法行使檢察權。
三是檢察職能的發揮必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和執法環境、執法能力、執法保障等方面的新變化新要求,努力形成重點突出、結構合理的法律監督工作格局。當前,我國經濟社會處於社會轉型期,社會矛盾突出,人民群眾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越來越強烈。這就要求檢察機關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開展法律監督。
第四,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必須遵循法治原則和司法規律,符合訴訟原則。對訴訟活動的監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具體實施中,要與違法情況的性質、程度和訴訟階段相適應,遵循訴訟經濟和分工原則,既要勇於糾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問題,又要完善監督的範圍、措施和程序,確保訴訟活動有序高效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