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統壹監管是依法治國理念在憲法中的具體體現,是依法行政原則在金融監管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所謂依法監管,就是法律監管,也就是金融監管活動必須依法進行。依法監督包括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程序和監督權力的合法性。
2.合理適度監管原則
合理適度監管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實現金融監管目標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提高金融效率,維護公平競爭,從而促進金融業發展。
3.公開和公平的原則
根據公開性原則,金融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和依據、數據等信息需要充分、便捷、及時地告知公眾和相關當事人,以保障公眾和相關當事人對監管過程和結果的知情權。
4.安全與效率並重的原則
安全和效率是金融監管的永恒主題。金融安全原則要求監管者采取各種措施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運行。金融安全關系到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也是金融監管的根本出發點。
投資銀行監管的利與弊
1,優點
全面詳細的規則為監管提供了依據。監管規則越詳細、越具體,監管者越容易執行。監管者只能通過檢查銀行是否遵守這些規則來發現銀行的問題。全面詳細的規則為銀行操作提供了標準。
有統壹的證券法和專門的法規,使得證券行為和投行活動有法可依,提高了監管的權威性。以法律的形式對市場經濟行為進行控制,為投資銀行在市場上參與證券和投資銀行業務提供了強有力的約束。
2.不足之處
規則導向的監管過於強調法律,對市場不夠敏感。沒有考慮到不同銀行的特殊情況,不夠靈活,過於死板。不同的銀行可能會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想出更好的控制風險的辦法,這在缺乏彈性的監管體制下是很難存在的。此外,過於僵化的監管規則也限制了銀行的創新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