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和人格尊嚴,身體自由是指以身體的動、靜態行為不受非法幹涉為內容的人格權;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賣、綁架、收買、販賣、轉讓或者轉移婦女、兒童;
3.主要部分,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主觀上,本罪具有直接故意的特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銷售的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