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戶銀行依據外匯賬戶使用證規定的賬戶收支範圍為開戶單位辦理賬戶收付。未經外匯局批準,任何開戶單位和銀行不得超範圍使用賬戶。
2.開戶單位應當按照《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和《外匯賬戶使用證》對賬戶最高金額、服務期限和結算方式的規定使用賬戶,不得超範圍、超期限使用賬戶。
對於凈收入需要結算的賬戶,開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算。因項目進展需要延期的賬戶,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準不得延期。
3.經批準的外匯賬戶必須參加年檢。
開戶單位應遵守《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年檢規定》及相關補充規定。年檢時間為每年1 ~ 4月。賬戶的具體檢查由開戶單位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
外匯局每年對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名單進行壹次核實,並向開戶單位公布。開戶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賬戶進行年檢。
擴展數據:
壹、審計材料
1.如需開立外匯賬戶,開戶申請書應為正式函件,須加蓋單位公章,申請內容明確。開戶申請書必須註明外匯資金來源及用途、開戶銀行及幣種,如果是專用賬戶,還需說明項目及相關信息、開戶期限及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開戶需要持有外匯局要求的相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並且開戶所持有的證件必須是政府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內。
3.接受捐贈或者援助的單位必須是境內的民間組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境內機構,並根據捐贈或者援助協議將捐贈的款項用於境外支付。
4.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審核退回。
二、開戶程序
1.凡符合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境內機構和境內機構(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均可開立外匯賬戶。
2.申請開戶時,開戶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自己的銀行。開戶銀行限於所有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3.開戶單位應按我局要求提供開戶所需的全部材料。賬戶經我局核準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憑《外匯賬戶開戶核準書》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開戶銀行應填寫《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回執,交回開戶單位,開戶單位應在開戶後5個工作日內憑回執到外匯局領取《外匯賬戶使用證》。
開戶單位超過30個工作日未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的,外匯局核發的外匯賬戶開戶批準書自動失效。
4.壹個開戶單位原則上只能開立壹個同壹性質的外匯賬戶。因業務需要確需開立兩個以上賬戶的,外匯局將根據具體情況嚴格審批。
5.開戶單位遺失《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或《外匯賬戶使用證》的,須登報聲明作廢,持登報公告和《重新備案申請書》到外匯局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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