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第二段。
第三款第三項中的“領導”修改為“組織”。3.第九條第壹款修改為:“生產傳統工藝美術的企業和個體經營戶,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審批,工商主管部門核發營業執照。”4.第十條修改為:“生產傳統工藝美術的企業停產、轉產或者調整產品結構的,應當經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停產或者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九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減稅或者免稅。”六、刪除第三十條。七、第三十壹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保護、發掘或者研究傳統工藝美術做出突出成績的;
“(二)設計或者制作的傳統工藝美術被評為國家級或者省級珍品,或者在國內外重大評比活動中獲獎的;
“(三)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取得顯著成績的;
“(四)對傳統工藝美術的繁榮和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其他人。”八、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工藝美術、工商、技術監督、地質礦產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予以處罰:
“(壹)無營業執照,擅自生產、銷售傳統工藝美術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盜竊傳統工藝美術制作技藝和設備,或者泄露傳統工藝美術秘密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轉讓、出售、仿制、塗改、盜用傳統工藝美術證書和名人印章,或者剽竊、模仿保護期內的傳統工藝美術圖案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
“(四)非法開采、侵占、盜竊自然資源(惠山泥、紫砂泥等)的。制作傳統工藝美術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九、刪除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無錫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