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型工業化的深入發展、內需潛力的不斷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我國工業將進入更高質量融入全球經濟體系的新時代。產品結構不斷優化的背後,是產業結構的不斷升級。通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過剩產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步伐不斷加快;同時,以新壹代信息技術為代表的新興產業成為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點,工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增速繼續高於規上產業。工業制成品是指經過復雜加工的工業產品和商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
第十二條國家對監控物項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對《出口管制清單》中的管制物項或臨時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者應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和臨時管制物項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或者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告知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可能具有下列風險的,應當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許可:
(壹)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2)被用於設計、開發、生產或使用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
(3)被用於恐怖主義目的。
出口商無法確定其出口的貨物、技術和服務是否屬於本法規定的管制物項,向國家出口管制局征求意見的,國家出口管制局應當及時予以答復。
第十三條國家出口管制局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對出口經營者的出口管制物項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壹)國家安全和利益;
(2)國際義務和對外承諾;
(3)出口型;
(4)受控項目的敏感性;
(五)出口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
(6)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
(七)出口經營者的相關信用記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條出口經營者已經建立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且該制度運行良好的,國家出口管制部門可以對其出口相關管制物項給予壹般許可和其他便利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出口商應向國家出口管制局提交管制物項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相關證明應由最終用戶或最終用戶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機構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