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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政治制度是什麽?

日本的統治機構分為法律、行政、司法三個部門,三權分立。作為立法機構,國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唯壹的立法部門,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兩院由當選議員組成。國民議會的權力如下:提名總理和內閣部長,對內閣作出不信任決議,對法律草案進行表決,決定預算,承認條約,彈劾法官,提出憲法修正案。行政權屬於內閣,內閣由總理和其他國務部長組成。內閣行使的相關行政權對國會負有同樣的責任。除壹般行政事務外,內閣還應執行法律、處理外交關系、締結條約、編制預算和制定政府法令。內閣總理享有國務大臣的任免權,以維護內閣的團結。司法部門就是法院。法院由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高等法院、地區法院、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組成。所有法官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最高法院院長由天皇根據內閣提名任命,所有其他法官由內閣任命。法院有權確定所有法律和法令是否符合《憲法》。

二戰後,日本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掌管國家最高行政權力的總理和部長由國民議會選舉產生,內閣對國民議會負責,由選民選出的議員組成。因為日本的政治結構中有天皇作為“國家象征”,所以可以稱之為“議會君主立憲制”。

日本天皇稱號,天皇終身,皇位世襲。二戰後,天皇只是國家的象征,沒有實權。皇帝沒有被賦予“君主”的地位。他無權統治、指揮軍隊、宣戰講和、締結條約、任免官員、批準或否決法律和發布單獨命令,而只是壹個正式的國家元首。

日本的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根據日本國憲法,國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唯壹立法機關”,擁有立法權、發起和提出憲法修正案的權利、批準締結條約的權利、準備財政、行政和司法監督權。國會兩院分別有1議長和65438副議長。當兩院舉行聯席會議時,眾議院議長應擔任主席。

內閣日本內閣是日本的最高行政機關,由首相和20名國務大臣組成。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腦,由國會議員選舉產生,由天皇任命。國務部長由總理任免。半數以上的國務部長必須從議員中選舉產生。國務部長也是各行政省或部門的首席執行官或無職務部長。內閣行使行政權,並對國會負責。

內閣總理大臣又稱首相,是日本內閣的最高行政首腦,掌握國家最高行政權。內閣的組織由三部分組成,即內閣輔助組織、首相府和12行政省。內閣的附屬機關包括內閣府、內閣法制局、安全保障會議和人事院。內閣由總理和負責各省和部門的20名部長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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