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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實施傳統的盜竊、搶劫和欺騙犯罪。

法律主觀性:

刑法修正案(八)對“多次盜竊”作了特別規定,即只要行為人盜竊三次以上,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也應認定為盜竊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發布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確實符合“多次盜竊”形式的次數要求,但筆者認為,對這種只犯“小偷小摸”的未成年人不宜處罰。原因如下:nn1。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盜竊大量財物的故意。n雖然刑法沒有要求“多次盜竊”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但行為人應以盜竊數額較大的財物為目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不同於普通成年人。他們主觀認知能力低,心理不成熟,思想簡單。他們“小偷小摸”行為的目的並不是盜竊大量財物。如本案被告人盜竊價值1元的豆腐幹和價值5元的橘子。如果將上述未成年人的行為與成年人同等對待,顯然有失偏頗,也不符合主客觀相壹致的原則。N2。行為人客觀上對社會的危害較小。n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沒有造成大量財產被侵害的可能性,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小。所以用處罰這種嚴厲的手段來懲罰他是不合適的,可以通過行政處罰來達到懲罰的目的。N3。未成年人應得到特殊的司法保護。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給予特殊的司法保護。對於輕微的犯罪,采用刑罰手段必然會對其心理產生很大的影響,難以矯正。Nn《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強行向其他未成年人索要生活、學習用品或者少量錢款,未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不敢到學校正常學習、生活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壹般不認為是犯罪。”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行為輕於“強求”行為,不宜認定為犯罪。n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審判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屬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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