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由各小組的村民選舉產生,村民代表對其推選的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的監督。村民代表代表全體村民的意願。每當村委會涉及重大資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規劃、大額資金使用時,都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集體協商,這是民主決策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行使村級自治事務的決策權和議事權,討論決定村級日常事務。
監督委員會。村務監督機構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選舉產生,參與村委會日常工作,重點監督村委會是否按程序落實各項約定事項。
紀檢組。由黨員選舉產生,有權對村支部兩委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查處違紀問題。
財政經濟委員會。監督村委會重大資金的使用,重點是社區保障資金的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少數民族成員。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根據其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較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