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違法建築是指違反土地利用規劃,非法加建、改建,占用當地耕地的建築。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違法建築者應當在土地管理部門發出通知後的限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對於拒不拆遷的,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可以申請法院介入,由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拆遷工作。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違法建設涉及占用耕地,這種行為會比普通的加建、改建嚴重得多。因為我國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不僅是壹種行政違法行為,也是對生態環境的嚴重侵犯,甚至應該納入刑法的範疇。也就是說,如果在農村建了違章建築,要及時拆除。不要在土地管理部門或公安機關下達處罰決定後再決定是否拆除。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
1.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修建的建築物。比如在居民樓之間的公共空間建設自己的倉庫。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比如某酒店,原本規定建40層,但開發商擅自決定建成45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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