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民事法律行為
和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屬於這壹類
標準
它是民事法律行為所要求的意思表示。
(1)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的基礎是
壹個聚會
聚會
通過表達意思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二)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當事人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基於當事人協議的民事法律行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當事人獨立表示意思時成立,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在當事人協議表示意思時成立。
第二,
單個服務
民事法律行為和雙邊民事法律行為
這種分類的標準在當事人之間
公民權利
和
公民義務
的組成
(1)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壹方負有責任
責任
,而另壹方只享受
正確
。例如,壹件禮物
行為
贈與人有交付贈與的義務,受贈人有要求贈與人支付贈與的權利。
(2)雙重事務的民事法律行為
雙務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雙方當事人都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其權利和義務是相互聯系的。
互為條件
壹方的義務是另壹方的權利。例如
買賣契約
中間
賣方
和
買方
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
三、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這種劃分的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壹方是否負有要求另壹方支付對價的義務。
(1)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是壹方當事人承擔壹定的民事義務,要求另壹方當事人支付對價(報酬)的法律行為。例如,銷售合同就是壹種典型的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2)自由民事法律行為
自由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壹方當事人不要求對方給予對價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行為。它以禮物為代表。
第四,
允諾的民事法律行為
和實際的民事法律行為。
這種劃分的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以實物的交付為條件。
(1)承諾的民事法律行為
混雜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只有通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大多數民事法律行為都是約定的。諸如
交易
、承包、租賃等。
(2)實際民事法律行為
實際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不僅需要雙方意思表示壹致,而且需要以實物交付的法律行為。也稱重要事物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贈與、借貸等行為。其中,實物交付行為是此類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
五,
基本民事法律行為
而不想式的民事法律行為。
這個分類標準就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采取特定的形式。
(1)基本民事法律行為
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只能以壹定形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法律規定使用特定形式的,依照法律規定。”比如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
擔保合同
、
質押合同
應該被采納
以書面形式
,以及
抵押合同
抵押登記不僅要以書面形式進行,而且要向法定的登記機關登記。
(2)不願意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必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允許當事人選擇約定的形式而沒有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