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說,中央集權有利於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但同時導致地方財政自主權下降,不利於地方政府靈活發揮政府職能。下放給地方政府,有利於地方政府發揮作用,但大大增加了中央調控的難度。。
此外,還涉及到財政資源的合理使用和反腐敗問題,比較復雜。。
以下部分來自論文,是中國金融體系的變遷歷程:
(壹)計劃經濟時期:中央集權財政模式
改革開放前,中國的金融體系是高度集權的。
“統壹收支”模式。財政收入方面,除地方稅等零星收入外,其他收入全部劃歸中央。在財政支出方面,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由中央政府統壹審計,逐級撥付。在財政管理體制方面,壹切財政收支和收支程序、稅收制度、資金供應標準和行政編制都由中央制定。同時,這個財政體系還包括國有企業,國有企業上繳全部利潤或盈余,國家通過財政撥款滿足國有企業的開支。
(二)1994之前,財政責任制:財政分權。
模型
1978 65438+2月根據十壹屆三中全會精神,
中國開始改革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是改變過去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向地方和企業放權,調整中央和地方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從1980起,除北京、天津、上海三個直轄市外。
城市繼續實行“總量共享,壹年不變”的制度,中央對各省區實行“收支兩條線,分級負責”的財政體制。地方政府完成稅收任務後,稅收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超計劃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1: 3的比例分成。在財政支出方面,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開支出。
實行財政責任預算管理制度是我國財政管理制度的壹項重大改革和探索。與原財政體制相比,財政收支結構和財權資源分配發生了很大變化。
1983和1985,國家對國企實行了兩步走的稅制改革。按照第二步利改稅後的稅種設置,劃分中央和地方的固定收入和* * *享受收入,按照隸屬關系劃分中央和地方的支出,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上解、分享和補助。1985、1986年,除中央固定收入外,地方固定收入與中央和地方享有的收入相加,與地方財政支出掛鉤,確定比例,劃分總額。
1994分稅制:中央財政模式
1994實行的分稅制,根據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劃分,合理確定各級財政的支出範圍;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稅種統壹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稅。科學核定地方財政收支數額,逐步實行相對規範的中央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完善分級預算制度,強化各級預算約束。
2002年,中央政府對分稅制財政體制進行了大幅度調整和完善,改革了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所得稅的辦法,在中央和地方之間按比例分享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2003年,新壹輪稅制改革啟動。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分步實施稅制改革”的部署,提出按照“簡單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進行稅制改革。2004年9月,增值稅轉型在東北老工業基地八個行業進行試點,2007年7月,試點範圍推廣到中部六省部分城市。2008年6月65438+10月1,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新個稅法包含了稅收收入的跨轄區分配,規定了在來源地和居住地(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之間劃分收入的新辦法。
縱觀這壹系列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基本上都著眼於擴大地方政府的財權,調動地方政府財政管理的積極性,在財政制度安排上呈現出較為明顯的分權化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