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保患者辦理住院手續前,首診醫生應核對人、證、簿,並在住院證明左上角註明支付方式(省醫保、市醫保、公費醫療、合作醫療、自費醫療或其他),簽字蓋章後到住院處辦理住院手續,防止冒名頂替;省市醫保患者在辦理住院手續時需要出示住院證明和醫療證明(醫保病歷附個人照片)並繳納部分住院押金(2000-5000元)。負責住院病房的護士在測量患者身高體重時要再次核實並簽字,防止保險欺詐。由醫生擔保或附有本人照片的醫保病歷,由負責該病房的護士統壹收集。
2、住院期間,嚴格遵守醫療保險管理的有關規定,本著“保證基本醫療,降低費用,減少浪費”的原則,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嚴禁藥品和醫療物品互換。
3、需要使用大型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昂貴的壹次性衛生材料(1000元以上)和體內植入材料、轉診和外治的,必須經批準後方可使用,否則發生的費用由醫保基金不予支付。常用的體內植入材料包括: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關節、人工晶狀體、各種支架、各種吻合器、各種導管、填埋給藥裝置等。
4.床位費:醫保中心規定的醫保基金支付標準:2人45元,3人32元,4人24元。超出部分費用自理。
5.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和醫保中心(統籌基金)雙方按比例承擔。
①省內醫保患者個人負擔比例(按我院三級醫院計算)
5000元以內占22%(退休19%)
5000-10000元17%(退休14%)
10000元以上12%(退休9%)
年度內每次住院都有壹定的起付線(個人負擔標準):
第壹次住院:800元(退休700元)按非公務員對待。
享受公務員待遇的500元(退休400元)。
七個人的100元
這裏住院:逐步遞減30%,最低不低於200元。
②醫保患者的起付標準(個人負擔標準):
第壹次住院:1000元(退休900元)
再次住院:逐步遞減30%,最低不低於200元。
市醫保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統籌基金)繳費為6.5萬元,6.5萬元至20萬元(享受公務員待遇21萬元),由參保患者全額支付。診療結束後,由所在單位持病歷、IC卡、醫療費用收據到醫保中心按規定報銷。
居民醫保起付標準:900元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統籌基金)繳費為2.5萬元,2.5萬至7.5萬元,以下部分由參保患者全額支付。診療結束後,所在單位將病歷、IC卡、醫療費用收據交醫保中心按規定報銷。
6.期間如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或政策有疑問,請及時向醫保辦咨詢。
詳細政策:/Article/ybxz/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