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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貨物運輸保險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賠償保險貨物運輸中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和防損,促進貨物生產和流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運輸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國內貨物運輸保險,但煤、砂、石、土、灰、渣、軍用物資以及國家和保險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貨物運輸保險業務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辦理。第四條保險人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頒布或批準的《國內水路和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國內道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和《貨物責任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以及費率規定,辦理鐵路、水路、公路、航空和貨物聯運及貨物責任險業務。第五條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業務的承保分為直接業務、代理業務和預約業務三種形式。直接業務由保險人直接簽發保險單,代理業務由保險人委托承運部門或交付單位(以下簡稱保險代理人)代為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貨運量大的單位可以預約。

使用自有車輛運輸貨物,單位應辦理直達業務或預約業務;個人應辦理直接業務或代理業務。第六條貨物托運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應當在托運貨物的同時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手續。第七條保險貨物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第八條各類貨物運輸保險的責任分為基本保險責任和綜合保險責任。保險人根據被保險貨物的種類和運輸方式確定保險範圍。

保險人或者保險代理人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規定的風險類別和保險費率、金額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起止和申請賠償的期限,按照保險條款的規定計算。

購銷合同沒有約定的,保險費由支付運雜費的壹方支付。第九條保險金額按照保險條款的規定,按照貨物的價值或者貨物的價值加運費計算。

投保人應當如實申報貨物價值,並足額投保。第十條被保險貨物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持有關證明及時向保險人或者保險代理人報案,並提出索賠事由。第十壹條保險人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查勘損失,並根據相應的保險條款迅速確定是否賠償。第十二條保險人確定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與投保人申報的貨物價值壹致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申報價值高於實際價值的,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金額;申報價值低於實際價值的,按照申報價值與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補償金額。第十三條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當在十天內支付賠償金額。保險人逾期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時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第十四條保險代理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條款和委托合同約定的權限辦理保險業務。第十五條保險人負責對保險代理人進行業務指導,提供業務單據和監督檢查,按照規定支付代理費用。

代理費應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支付,用於代理人勞務報酬的開支。第十六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當認真履行相應保險條款約定的義務。否則,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其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第十七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可以向當地經濟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壹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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