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權明確且制衡: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對公司所有重大事務擁有最終決定權,其權力由股東直接行使;董事會作為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對公司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管理團隊執行董事會的決定,指導和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監事會代表股東和職工監督公司的活動。這些機構自上而下授權,自下而上負責,每個機構的權限都是有限的,受限制的。
2、民主與法制的結合:
公司的組織在兩個方面體現了民主精神:
(1)整個領導集團的原始權力來源是全體股東和員工;
(2)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都實行民主制度和集體領導;
公司實行的民主是以法制為基礎的。因此,公司管理既民主又有序。
擴展數據:
建立公司治理結構
法定原則
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關系到公司的投資者、決策者、經營者和監事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法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明確的責任
公司治理結構的每個組成部分都應該有明確的分工。在此基礎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避免因職責不清、分工不明而造成混亂,影響各部分正常職責的行使,從而發揮整體功能。
協調操作
公司治理結構的所有組成部分緊密結合,共同運行。只有相互協調合作,才能高效運轉,有效管理公司。
有效的制衡
公司治理結構的各個部分既要協調配合,又要有效實現制衡,包括不同層級的機構之間以及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制衡。
功能
公司治理結構要解決關系到公司成敗的兩個基本問題。
壹個是如何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東和企業的利益。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股東可能因為股權分散而失去控制權,企業被內部人(管理者)控制。這時,控制企業的內部人就可能做出違背股東利益、侵害股東利益的決策。
這種情況會造成投資人不願意投資或者股東“投”,不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公司治理結構是從制度上保證所有者(股東)的控制權和利益。
第二,協調企業內部各利益集團之間的關系。這包括對經理和其他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人員的約束。這壹問題的解決有助於處理企業中各群體的利益,也可以避免高管決策失誤對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人民網-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國企制度創新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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