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關於婚假的規定
1.按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者,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
3.如果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可以根據距離遠近給予事假。
4.探親假(探望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再給假。
5.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
婚假和旅行假期間的工資
婚假、事假期間,工資照發,即帶薪休假。在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晚婚的,除了最多3天的假期外,還額外增加7天假期。如果晚婚的人住在鎮上但沒有工作,或者是私企老板,居委會或鎮政府壹般會對晚婚的人給予相應的獎勵。如果晚婚的是私企員工,老板也要給婚假,和國企是壹樣的。
關於喪假的規定:
1.1980年2月20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布(29號,80號,勞動工資總額41號)《關於國有企業職工請婚喪假、旅遊假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
壹是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壹至三天的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壹起工作;外地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如需到外地料理喪事,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壹次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旅途期間,員工工資照常發放,途中所有差旅費由員工自行承擔。
四、以上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2.《勞動法》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3.因為通知只限於國企員工,而且勞動法也沒有專門講喪假。所以國家對喪假沒有詳細的規定。這是各地和企業自己決定的。
不過壹般單位會參考這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