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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有什麽特點?

1法律邏輯舞臺編輯

法律邏輯是法學和邏輯學交叉的壹門新興邊緣學科。法律邏輯在中國的興起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1983年9月,中國法律邏輯研究會正式成立(1993更名為中國邏輯學會法律邏輯專業委員會)。第壹任會長是法學家李光燦先生,第壹任名譽會長是著名法學家張友漁先生。

2法律邏輯編輯

目前還沒有壹個統壹的學術體系,存在大量的個人學術見解。有時候,我們甚至可以看到非常奇怪和罕見的研究。這種研究的難度在於法學家不願意專註於壹種方法論,只懂方法論的人未必對法律感興趣。

法律邏輯,更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智者,智者可以被認為是自然法律人,以邏輯為主要的學術工具。第壹智者普羅泰戈拉不僅為壹個城邦立法,還親自教學生邏輯方法(按羅素的說法,“智者”幾乎就是教授的意思)。壹個流傳很廣,至今難以解決的悖論是普羅塔哥拉斯悖論,這是壹個編造的故事,記載在羅馬時代的《阿提卡之夜》中,大意是他告訴他的學生不要交學費,而是因為口頭合同中有約定:“未交的學費只有在學生第壹次勝訴時才會交”。結果老師和學生給出了不同的解釋。其他智者對培養法律專業學生貢獻更大。後來,在價值分析方面,蘇格拉底對許多現代法學術語進行了邏輯研究。他采用的問答法影響了美國現代案例教學法。壹般我們都要稱之為蘇格拉底教學法。蘇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圖貢獻了辯證法,其實只是定義和劃分技術的發展。柏拉圖對法律的貢獻顯然是希臘最偉大的貢獻之壹。亞裏士多德完成了邏輯學的綜合,他也是法學的偉大貢獻者。他的三段論直接產生了現代司法三段論,他的修辭學成功地啟發了人們對法庭辯論的研究。

真正的法律邏輯應該是,在羅馬時期,幾乎所有健全的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都是在羅馬時期實現的。這是壹個影響世界的超文化因素。

現代法家高度推崇法律邏輯,但他們研究的是司法格式而不是具體的法律技術。

現代法理學不可避免地必須從兩個方面用法律邏輯的方法進行研究。壹個是法律解釋的方法論,人們在爭論法律推理是否可以形式化。如果按照形式的觀點來研究,法律解釋最終可以歸結為壹種形式評價。正規平臺壹樣,但初值相差極大。這種研究明確了形式和價值的區別。法律邏輯的另壹個方向是訴訟事實的論證。人們期望了解法律論證的本質,證明的可能性,證明的技術和手段,什麽證據是獨立於邏輯規則甚至反邏輯規則的,為什麽這些變異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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