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治強調個人權力淩駕於法律之上,而法治觀念則恰恰相反。要法治,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沒有法治。但需要強調的是,國家對法治的依賴並不意味著不依賴於人的力量和作用,因為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需要人去實現和執行。但是,“人的作用”和“人治”不能劃等號,它們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參考資料:
1,人治是個人或少數人由於歷史原因掌握了社會公共* * *的權力,運用軍事、經濟、政治、法律、文化、倫理等物質和精神手段,對占社會絕大多數的其他成員進行等級統治的社會制度。人治是儒家倡導的壹種新的治國理論,長期以來被封建統治者視為正統思想。
2.它的特點是權力集中。這是壹種單向、自上而下、分層級的“線性”控制模式。這種模式的最大弊端在於政治權力與國家權力之間缺乏平等的利益集團或橫向控制,從而滋生了“獨裁”和“專制”。然而,憲政賴以建立的權力基礎是社會中多個平等的利益集團或政治權力之間相互控制和制約而形成的多元化“網絡”權力控制模式。“人治”的壹元化傳統和“線性”的權力控制模式是憲政形成的政治障礙。
3.什麽是法治?英國思想家洛克說: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除非法律允許,否則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法治賦予公民最大的自由,賦予政府盡可能小的權力。法治社會的真諦在於公民的權利必須得到保障,政府的權力必須受到制約,背離這壹點的不是法治社會。
4.引用
依法治國。與“人治”相對。《晏子春邱劍商九》:“昔桓公之地,較今之地窄,行法治,廣政教,以統諸侯。”《淮南潘子論訓》:“知法治從何處來,應時而變;我不知道法治的來源,雖然過去是混亂的。”鄒韜奮《抗戰以來》62:“在這樣殘酷的壓迫下,沒有法治,無論對錯。”也指依法處理。《史記·蒙恬列傳》:“若有高罪,秦王命孟懿以法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