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托:
(壹)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
(四)當事人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無需拍賣財產的;
(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正當異議的;
(六)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
(七)其他應當撤銷拍賣傭金的情形。
二、壹般強制拍賣應符合以下條件:
1.強制拍賣應當由國家法定執行機關實施。在我國,法院是有權執行法律的機關。在法治國家,非經法定程序,公民的財產權不受剝奪或限制,未經法律特別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強制執行,不能對他人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公民財產的強制拍賣只能由行政機關依據職權進行,其他單位未經授權不得進行強制拍賣。
2.強制拍賣必須有執行依據。執行的依據是執行機關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是確認雙方當事人壹方承擔民事義務,另壹方享有民事權利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因為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實現債權人已經確定的民事權利,強制拍賣應以實體權利的存在為前提。
3.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或者扣押。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扣押壹段時間後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可見,查封、扣押債務人財產是強制拍賣的必經程序。
4.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執行人員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執行通知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並拍賣其相關財產。
第三,拍賣原則
1.拍賣優先原則
2.適時拍賣原則
3.委托拍賣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壹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