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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通常程序是什麽?

法院通常適用以下程序審理民事案件:

壹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1,壹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針對案情復雜的案件,簡易程序主要適用於案情簡單的案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法院批準。

(2)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2.二審程序(也稱為上訴程序或終審程序)適用普通程序。二審程序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間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由於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上訴案件經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裁定為終審,訴訟程序終結。

3.審判監督程序是再審程序,適用普通程序。再審程序是指由具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者經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進行再審的程序。

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是: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宣布;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閱讀審訊記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8.判決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可以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161條

對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行開庭審理。

第171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205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206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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