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村);
2.已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失業救濟金期滿後未重新就業,且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職工和下崗職工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家庭收入仍低於保障標準的居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撫待遇的,其撫恤金、定額補充不計入家庭收入。
2022年針對低收入家庭的政策如下:
1.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
(1)低收入家庭。指納入低保1年以上的低收入家庭;
(2)有困難的殘疾人。指殘疾人或壹戶多殘,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
2.享受優惠政策:
(1)醫療救助。實施城鎮醫療救助和城鎮居民醫保並軌,低保對象個人繳費部分(含起付線和住院費用個人繳費部分)按醫療救助60%的比例報銷,門診就醫年最高救助限額為每人50元,住院就醫年最高救助限額為每人2500元;對低保邊緣戶給予30%的醫療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額為每人1500元;
(2)加熱輔助。城市低保戶“三無”補貼100%,壹般低保戶補貼80%,城市低保戶邊緣戶補貼40%(供熱救助面積60平方米以內);
(三)喪葬救助。低保對象免除五項基本殯葬服務項目,包括普通車輛遺體運送(市區160元/次,富順縣350元,清原滿族自治縣、新賓滿族自治縣370元);3天以內普通冷藏(凍)櫃存放(市區150元/天,三縣90元/天);普通火化設備火化(140元/臺);1普通衛生紙棺材(市區、富順縣120元,清遠、新賓100元);1普通骨灰盒(200元市三縣100元)。喪葬救助由市殯葬管理處實施。
法律依據:《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辦法(試行)》第四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標準的三個基本要素。
具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第五條*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長大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接受過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並長期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員。
以下人員不包括在與*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
(壹)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
(二)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三)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