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宣傳違反國家宗教政策的邪教和迷信的;
(四)組織、參與、宣傳淫穢、色情、賭博、毒品、暴力、恐怖、惡勢力等違法活動的;
(五)因醉酒駕駛、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惡意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七)假唱、假唱欺騙觀眾,或者以違背倫理道德、公序良俗的方式表演吸引觀眾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殘忍,利用人性缺陷或展現人性變異來吸引觀眾;
(9)以欺騙、隱瞞等手段惡意違反或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取消履行或不能履行,或擅自改變已審批的履行內容;
(十)發布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歪曲歷史事實、侮辱或者誹謗英雄烈士等不當言論,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煽動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
(十壹)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和其他合法權益;
(十二)違反廣告代言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以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的;
(十三)以違反保密協議、偽造、變造材料等非法手段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四)其他違反道德規範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十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演出場所、藝術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演出經紀人等經營單位應當積極引導所屬演藝人員遵守職業規範,依法執業。
第十五條對違反職業規範的演藝人員,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根據行風建設委員會的評估結果,監督指導會員單位在行業內實施以下自律懲戒措施:
(壹)進行批評教育;
(二)取消參加行業內各類相關競賽、表彰、獎勵和補貼的資格;
(三)根據表演者違反職業規範的嚴重程度和危害程度,分別實施1年、3年、5年、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抵制;
(四)配合其他行業組織實施跨行業聯合懲戒。
以上措施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合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