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房”,是改變住宅建設由國家和單位包的傳統制度,實行政府、單位、職工個人三方面***同承擔建房成本,通過多方籌集資金進行房屋建設而不通過市場購買而直接分配的壹種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政府及相關部門用地、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宅的產權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也就是說,個人按政府優惠後的房屋建設成本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集資房與壹般商品房相比較,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區別。首先,壹般商品房是房地產開發商獨特開發的壹種產品,再通過市場買賣關系來實現其價值和使用價值,屬完全的市場經營行為。所以,壹般商品房的消費群體廣泛、沒有特別限制。集資房則是通過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住宅合作社來組織建設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既定範圍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問題,采用的是先集資後建房的形式,是壹種非市場行為,不存在買賣與經營關系。其次,集資房建設與壹般商品房在各種手續的申辦上也存在區別。房地產開發公司,要開發經營壹般商品房必須“五證俱全”,即要同時具備《規劃用地許可證》、《建設規劃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房屋銷售許可證》。壹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讓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標、拍賣、掛牌以及市場轉讓的方式;集資房的土地主要是通過政府劃撥,並減免了相關稅費。因此,集資房的建設在申辦手續的過程中,各種手續的辦理不同於壹般商品房開發經營的辦理過程。所以,壹般商品房和集資房最大的區別是土地使用權的區別。壹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而集資房取得的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因此,集資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繼承時,應該向政府有關部門補交土地出讓金。
商品房是指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開發經營的住宅。由於我國長期以來在住房體制上實行的是供給制,所以,商品房是80年代以後才在我國出現的。其價格由成本、稅金、利潤、代收費用以及地段、層次、朝向、質量、材料差價等組成。 ……
商品房是“房屋”概念中與非商品房相對應的壹種類型劃分。意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開發、建成後的用於出售或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用房和商業用房等)。主要特征首先在於“商品房”是房地產開發公司以盈利為目的建造;其次,經房地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於市場自由出售;再次,它具有商品的全部屬性,並在法律上具有完整的所有權
這裏所說的公房不包括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軍隊以及中央在京企事業單位職工已購公有住房。
使用權房
住戶對房屋通過租賃的方式取得房屋的使用權,沒有產權,俗稱
使用權房。目前使用權房主要有兩種,壹是租賃公有住房;二是以市場價格
租賃單位和私人的房屋。前壹種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政府和企事業
單位向居民和職工提供的帶有福利性質的住房,近壹、二年出臺的差
價換房的有關辦法,主要是針對前壹種使用權房,即公有住房。後壹
種使用權房完全是市場經濟下的租賃行為。
不可售公房
是指根據本市現行房改政策還不能出售給承租居民的公有住房,它主要包括舊式裏弄、新式裏弄、職工住房等廚房、衛生合用的不成套房屋,也包括部分公寓、花園住宅等成套房屋。
單位產權房(或系統產權房)
俗稱單產房。是指單位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單位建設、或者參加聯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他建築物。這種房屋壹般沒有通過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形式,沒有申報商品房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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