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評價主體應以教師為主多元主體協同參與。
1、以學生為中心:學生是教育的主體,因此課程評價應該以學生為中心,關註學生的學習成果和體驗。評價應該以學生的學習情況為依據,包括學生的知識掌握情況、技能和能力的發展情況、情感態度和價值觀的變化等。
2、以教師為主體:教師是教育的實施者,對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課程評價應該以教師為主體,關註教師的教學方法、教學內容、教學態度等方面,同時也應該考慮學生對教師和教學質量的評價。
3、以課程目標為導向:課程目標是教育活動的指導方向,課程評價應該以課程目標為導向,對課程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評估和反饋。評價應該考慮課程目標是否符合學生的學習需求和發展目標,以及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以評價結果為依據:課程評價應該以評價結果為依據,對學生的學習情況和教師的教學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評價結果應該包括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同時應該考慮數據的可操作性和可比較性。
含義
1、課程評價是壹個價值判斷的過程。價值判斷要求在事實描述的基礎上,體現評價者的價值觀念和主觀願望。不同的評價主體因其自身的需要和觀念的不同對同壹事物或活動會產生不同的判斷。
2、課程評價的方式是多樣的。它既可以是定量的方法也可以是定性的方法,教育測試或測量只是其中的壹種方法,並不代表課程評價的全部。
3、課程評價的對象包括“課程的計劃、實施、結果等”諸種課程要素。也就是說,課程評價對象的範圍很廣,它既包括課程計劃本身,也包括參與課程實施的教師、學生、學校,還包括課程活動的結果,即學生和教師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