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事訴訟制度概述中國是壹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中華文明源遠流長,其中的法律文化更是獨樹壹幟。作為中國法律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的刑事訴訟制度,在長期的發展演變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獨有的特點。壹、 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總體特征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制度歷經近4000年的發展演變,雖在各個具體的歷史時期稍有差別。但其中的基本特征還是被保留、繼承並流傳了下來。第壹、 司法與行政不分,行政機關兼理司法事務。在中國古代,司法權從屬於行政權,而不具有獨立的地位,從地方到中央,司法權均由行政機關行使。第二、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差異不大。第三、 裁判與追訴職能不分,訴訟采取“糾問式”。第四、 廣泛采用刑訊逼供手段。第五、 建立多種監督程序,作到“明德慎罰”。二、 中國古代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四大方面(壹) 刑事訴訟法典從無到有中國的法律制度的壹個重要特點是“民刑不分、諸法合壹”。雖然中國早在周朝就有了關於刑事訴訟方面的法律規定。但只是壹些零散的、不成體系的規定,並沒有獨立作為壹部刑事訴訟法典出現。比如《法經》中的“囚法”和“捕法”、秦律中的“治獄”和“訊獄”、隋朝的《開皇律》中的“鬥訟”和“斷獄”,以及《唐律疏議》中的“鬥訟”、“捕亡”和“斷獄”等。 然而到了清朝,統治者基於多方面的考慮,終於在宣統二年(1910)十二月頒布了《刑事訴訟草案律》,成為我國歷史上第壹部刑事訴訟法典。(二) 訴訟方式發生巨大變化中國古代法律制度諸法合壹的特點註定了在訴訟中不區分民事與刑事訴訟。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法律的認識不斷深化,在壹些朝代的統治時期出現了區別對待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現象。 西周時期把涉及犯罪的刑事訴訟成為“獄”,要求持訴狀到官府起訴,而把涉及財產糾紛的民事訴訟稱為“訟”,當事人可以直接到庭提出訴訟請求。 漢朝出現了類似於現在自訴與公訴的區分。把當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親屬向官府提起的訴訟稱作“告劾”。 唐朝則把起訴區分為類似於自訴的“告訴”和類似於公訴的“舉劾”。 元朝區分當事人自訴與官府糾舉兩種方式。(三) 審判制度、審判原則從模糊到清晰在中國古代早期,官府斷案沒有成文的、明確的制度、原則所依據,甚至有時候僅憑個人能力和才華來審理。在後來的法律發展中逐漸地出現了壹些明確的審判制度和審判原則。西周時期出現了要求法官依法辦案的規定,並創立了“五聽”審訊方式和針對司法人員的“五過之疵”。唐代則具體規定了審判回避制度、證據制度、判決和上訴制度,並且將監察制度定型化。(四) 從“明德慎罰”到嚴格的死刑復核程序自西漢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明德慎罰”思想便被歷代統治者所接受。正因如此,統治者對死刑格外重視。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即有法律規定,要求所有死刑案件必須壹律上奏朝廷,由皇帝親自核準。 而宋朝更是確立了“翻異別勘”的復核制度,以防止冤假錯案的產生。總之,中國法制歷經4000年發展而形成“中華法系”。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制度也從無到有、從模糊到清晰。其中有槽粕更有精華,我們應該從中汲取營養而為法制建設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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