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時易學(易為群經之首)繼陳摶而有邵雍,後朱熹采易圖講易,重在義理,此時理學產生,又者經歷隋唐,經學受到禪宗影響,又進入新的境界。再有太極、氣、理、性之說遍及人心,此時經學離孔子所治經已漸遠,至王陽明“心學”則更是采佛家大乘精義。清朝文字獄大興,考據樸學大興,乾嘉年間尤盛,納蘭《通誌堂經解》之後,諸家整理經學文字勘定版本,並作正義箋疏,焦循、錢大昕、阮元等為冠。
近代俞樾兼通今古文,其弟子則又啟今古文之爭,又有南海先生康有為作《新學偽經考》,當時章太炎、劉師培諸人,遂爭演愈烈。通經學史,還須知道經學背後的政治因素,如漢代治經是士族壟斷仕途的方法,註經便是掌握話語權,乃造出儼然春秋貴族壹般的世代簪纓之巨族,在晉以後士族遂成為超越皇權的勢力,至有“王馬***天下”之說。
今古文之爭更牽涉到很多政治因素,如王莽改制等,總而言之,經學中問題錯綜復雜,而只有治經學後,才能遍及群書,治史、子、集部。例如,不通經學,不會《爾雅》、《說文解字》訓詁音韻之類,就無法在文句上讀懂古書;不懂《周易》象數乃至天文地理者,就無法讀懂史書中各種歷法天象災異記載,也讀不懂《史記》中《秦楚之際月表》之類,從而亦無法理解司馬遷“究天人之際”的理論體系;不懂易學,不讀《春秋》、《詩經》、《禮記》之類,就無法理解子學中的很多理論來源(因為古代文化的整理者和集大成者不是老子、墨子、莊子,而是儒家的至聖先師孔子)。
今文經學重視義理的闡發和“經”所具有的“為萬世立法”及其教化依據的意義。它非常公開地帶有鮮明的價值立場,並傳播這種價值立場。 “經”之所以為“經”,主要是在這壹方面。如果人類的生活不是需要價值和精神的意義世界,那麽,把什麽典籍作為“經”就毫無意義了。也正是因為“經”對歷史中的人們具有塑造和信奉其價值精神之意義世界的性質,並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所以,今文經學家對經典的意義闡釋總是存在不斷開掘其可能的意義空間和價值意義的努力,存在“我註六經”與“六經註我”的雙向互動關系,從而使經學史呈現出壹個民族心靈和思想世界的歷史。假如有人否認後者,甚至用“真”與“偽”來強調壹個經典文本和人物的歷史學性質,乃至公然藐視經學作為表達壹個民族心靈和思想世界的意義,那麽,這樣的歷史學研究就十分膚淺。至少它不能看著是經學本身。
關於樓主問題:
律書是屬於史部的,律書類下為法書、考工二目,不過,由於經學影響極大(即儒學影響),從漢代就興起“春秋決獄”,春秋決獄是西漢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來的,是壹種審判案件的推理判斷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來對犯罪事實進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詩》、《書》、《禮》、《樂》、《春秋》六經中的思想來作為判決案件的依據。《春秋》是孔子修訂的壹部魯國的編年史。
春秋決獄主要是根據案件的事實,追究犯罪人的動機來斷案。如果他的動機是好的,那麽壹般要從輕處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動機是邪惡的,即使有好的結果,也要受到嚴厲的懲罰,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處罰。首犯要從重處罰。
董仲舒有關的斷獄案例還曾被匯編成十卷的《春秋決事比》,在兩漢的司法實踐中被經常引用。到現在,原來的案例遺失很多,現存史料中記載了少量案例,典型的有五個:
第壹個案例。甲沒有兒子,揀了個棄嬰,作為養子乙。乙長大後殺了人,甲把乙藏起來。如果按照當時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壹方犯罪後可以互相隱藏。董仲舒認為他們是父子關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後來,唐律明確規定了父子相互隱匿不屬犯罪。
第二個案例。甲把兒子乙送給了別人,兒子長大後,甲對他說:妳是我的兒子。結果乙壹氣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按照法律,打父親要處死刑。但董仲舒認為甲生了兒子不親自撫養,父子關系已經斷絕,所以乙不應被處死刑。
第三個案例。父親和別人因口角發生鬥毆,對方用刀刺父親,兒子拿棍子相救,結果誤傷了父親。有的官吏認為兒子犯了毆打父親的重罪,要按律處死。但董仲舒根據孔子的觀點,認為兒子的動機不是打父親,所以應免罪。
第四個案例。有個女子的丈夫坐船時不幸淹死海中,無法找到屍體安葬。四個月後,父母將這個女子改嫁。按照法律,丈夫沒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則處死。董仲舒認為女子改嫁不是淫蕩,也不是為了私利,所以應免罪。
第五個案例。有個大夫跟著君主出外打獵,君主打得壹頭小鹿,讓大夫帶回。半路上,碰見了母鹿,互相哀鳴。大夫可憐他們,就放了小鹿。君主要以違背君命處罰。還未處罰,君主得了病,想到大夫心地好,不但免了罪,還想提拔他。董仲舒認為,當初君主捕獵小鹿,大夫沒有阻止(秦漢時禁止捕殺小鹿,以及其他幼小禽獸,春天時禁止捕殺任何禽獸),是違背了《春秋》之義,有罪。後來釋放小鹿,算是有功,可以赦免。但提拔是不應該的。
董仲舒的這種思想對以後封建時代官吏審判案件起了指導作用,壹般案件特別是民事案件,基層官吏審判時都是按照動機以及倫理道德來定罪量刑的,不是嚴格按照法律條文來定罪。
董仲舒提倡的春秋決獄並不是唯動機論,他也強調在考慮動機的同時,要充分考慮事實,然後按照首犯、從犯,以及已遂和未遂來判案定罪。後來壹些法官不顧事實,任意自由斷罪,造成冤假錯案,這不能把責任推到董仲舒的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