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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方式有哪些?

壹、保持中立取得信任法。

保持中立就是法官在審理案件中,與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距離,不偏不倚,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建立起雙方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感,這是順利開展調解工作的前提。

二、基本事實與法律關系清楚法。

法官應當通過閱卷審查、證據分析、聽取當事人陳述和案件審理的方式,了解案情,弄清案件基本事實,理順法律關系,這是能夠正確開展調解工作的基礎。

三、主動引導法。

做調解工作,法官不僅是裁判者,還應當積極充當雙方關系的斡旋協調者。在調解中法官不能機械理解當事人自願原則,要把程序上的自願與實體上的自願結合起來,才能引導當事人展開調解。僅僅在程序上征求當事人是否同意的作法,是不能打開調解局面的;當出現調解僵局,法官應當主動介入打破僵局。

四、調解方案應變法。

把法官提出調解方案與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相結合,改變僅由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的作法。法官要準備多種調解方案,應供當事人的選擇,並根據情況逐步展開。

五、是非責任適度評說法。

調解要分清是非責任,但並不應當象判決說理那樣明明確確,要根據案情留有余地,張弛適度,有的點到為止,有的含蓄表示,有的明確評判,還要善用道德規範、公序良俗釋法說理。

六、營造調解氛圍法。

壹般來講,訴訟當事人都有壹定的對立情緒,要使調解達成協議,法官必須根據不同案情,恰當把握當事人情緒,營造有利的氛圍。采取“面對面”和“背靠背”相結合、趁熱打鐵和冷處理相結合的方法,有時對當事人的情緒激動要善言軟化,有時也允許當事人適度宣泄。還要選擇布置恰當的場所,適用不同案件調解的需要。總之,從有利於調解出發,調控調解氛圍。

七、情義融化法。

當事人雖因矛盾糾紛走上法庭,但多數都曾有不同程度的情義聯系。因此,在調解中,要善於利用當事人間的情義關系,喚起他們過去的感情或友誼,使得雙方互諒互讓,握手言和。

八、利益平衡法。

壹方面,要尋求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點;另壹方面,分析當事人個人利益的平衡。使雙方當事人利益平衡,各得其所,減少無謂的爭議,不打不必要的“氣官司”。

九、困難諒解法。

在訴訟調解中,確因經濟困難,難以達成調解協議的不少。善於引導權利人從維護自身利益的大局和實際出發,體諒對方困難,在給付數量和時間上作適當的讓步。既不會對權利人的利益造成大的損害,也有利於義務人自覺履行,實現權利人的權益。

十、潛移默化法。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要向當事人傳遞中華民族“和為貴”的優秀傳統文化理念,在當事人起訴、應訴、送達法律文書、接受當事人證據、依法調查、告之訴訟權利義務和訴訟風險提醒中,提醒當事人運用好調解、和解的方式。在證據交換、庭審調查、庭審辯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中,引導當事人盡量選擇調解和解的方式解決爭議,為開展調解打下基礎。對壹些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也要強調法官認真做好釋法工作,向當事人分析是非責任的利害關系,為當事人服判息訴打下思想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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