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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的特點

法律分析:所謂財產權,即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分為物權與債權兩大類。財產權是相對於人身權而言的。財產權具有以下特點:(1)財產權體現壹定的經濟價值,通常是可以用金錢來計算的;(2)財產權可與權利人相分離,權利人可以自由處分,如轉讓、拋棄等;(3)財產權可以繼承,在權利人死後,其財產由其繼承人取得;(4)對於侵犯財產權的行為,其制裁方式通常為經濟制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壹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百四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條 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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